| 项目序号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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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一般气象台站迁移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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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自治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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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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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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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条件 |
新建、迁移和撤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需要新建、迁移和撤销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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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目录 |
请咨询自治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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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
迁移一般气象台站需提前两年报批。办理期限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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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联系方式 |
自治区气象局监测网络处, 联系电话: 0991—2626542 渠新民 0991—2662013 姚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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