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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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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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气象台站迁移的审批

    2.在一般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

    3.大气环境影响评估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

    4.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资格的核准

    5.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岗前考核

    6.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年检

    7.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审批

    8.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9.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10.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自治区气象局行政审批联系人

    各地(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联系人

项目序号

1

项目名称

一般气象台站迁移的审批

实施机关

自治区气象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9条。

行政许可条件


新建、迁移和撤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需要新建、迁移和撤销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请材料目录


请咨询自治区气象局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迁移一般气象台站需提前两年报批。办理期限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办理联系方式


自治区气象局监测网络处, 联系电话:
0991—2626542 渠新民
0991—2662013 姚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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